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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安徽分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作者 : | 分类 : 百科 | 2024-11-16 11:49:29

一、泰康案例介绍。人寿

2014年,安徽案例池州D女士在泰康人寿购买了几份保险,分公费即“泰康附加全能保险B重大疾病保险”、司消“泰康健康100%A重大疾病”、权益泰康健康100%C 重大疾病保险。保护2024年9月,典型D女士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泰康确认结肠恶性肿瘤,人寿治疗后稳定出院。安徽案例出院后,分公费D女士联系泰康人寿工作人员,司消泰康人寿池州分公司迅速行动,权益打开绿色索赔渠道,保护立即联系客户通知索赔信息,协助申请严重疾病索赔服务,仅10分钟完成索赔工作,三份保险共支付28万元,突出了保险安全的价值和意义。

泰康人寿安徽分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二、案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核实;情节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核实,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合同约定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期限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3.在本案中,客户在申请理赔时,应当立即响应《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通知其所需材料,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要求的。

三、案例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询问保险标的物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因此,客户在购买大病保险等健康保险时,应积极履行通知义务,以免后续影响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客户申请索赔时,应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员工还应积极履行索赔申请渠道、需要准备的索赔材料等服务和通知义务,如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发票等,并提醒客户妥善保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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